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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锦州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的通知

2015-02-12


  各县(市)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、市直管生产经营单位:
  现将《锦州市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办法(试行)》转发给你们,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执行落实。
 
 
 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